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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平等权的宪法性质

胡晓涛

(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市 200000)

【摘 要】平等权被视为人类与生俱来的,不可或缺的自然权利,其自然基础在于人类作为类的存在和人类的精神存在的平等性,这一自然基础决定了平等是人类的基本人权。在各国法系中,平等权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在我国,平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一直以来便是学界所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人们经常遇到的问题和谈到的话题。譬如, 重点大学录取分数线因地域不同而区别对待(歧视对待)是否侵犯公民平等受教育权问题;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内地、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政策的不平等问题;艾滋病患者被歧视对待以及是否可以结婚问复杂题;肝炎患者的平等对待问题等等, 这些都是涉及到平等权的问题。平等权的性质是一个而且颇有争议的问题。它到底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具体的基本权利, 还是一个抽象的原则性规定或原则性的权利,又或者二者兼而有之。笔者拟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平等权;宪法性质

一、平等权思想的历史渊源

“平等”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哲学思想斯多葛学派提出的个人、人种和民族在普遍理性名义下的平等权观点和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平等正义和分配正义观点,这两种观点对后世平等权的产生有深远的影响力。

而自然法学派所主张的“天赋人权”理论则直接构成了近代平等权的思想基础。正是由于近代一大批启蒙思想家对“天赋人权”观念的极力宣扬和鼓吹,蕴涵于人们内心深处、但长期被专制制度压抑的平等意识才被唤醒,平等观念及在此观念基础上形成的平等理论才为世人所了解和认同。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以权利形式对平等权加以规定的是1776年6月12日美洲殖民地之一的弗吉尼亚州议会通过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它规定:“所有的人都是生来同样自由和独立的,并且享有某些天赋人权,……”。同年7月4日,《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主要缔造者,政治家托马斯·杰弗逊在《独立宣言》中写下了“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更是庄严地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从此之后,平等权被写进了各国的宪法,成为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权利。

中国的平等思想在古代东方萌芽很早,但是长期居于主导地位是中国的特权思想,最经典的莫过于“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然而,“民不患寡而患不均”作为最初的要求平等权的思想则体现在战国管子首倡平等观点上,尽管这一看法仅仅停留在要求分配正义的层面。可以说在古代中国,“平等”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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