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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德国政府围绕战争赔偿,签署的协议有哪些?

文|木木

在国际法中,战争损害的赔偿一般是通过战败国政府向战胜国政府支付赔偿来实现的,战败国无权干涉战胜国如何分配或使用这些赔偿。

1939年德国进攻波兰挑起二战,违反了1928年美、法、德等15个国家在巴黎签订的《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公约》或《白里安-凯洛格公约》。

一、从战胜国到受害者

根据国际法,德国的行为是非法的,必须向战胜国支付赔偿。

《雅尔塔协定》规定,德国应第一向那些“承受了战争的主要负担、蒙受了最大损失和组织了对敌斗争胜利的国家”支付赔偿,也就是第一赔偿苏、美、英三个战胜国。

《波茨坦协定》规定,波兰的赔偿要求由苏联从苏占区满足,美、英、法三国需要共同满足除波兰外其他战胜国对德国的赔偿要求。

1946年1月14日,全球18个战胜国签署了《巴黎赔偿协议》,确定了西占区赔偿物资的分配比例,成立了专门负责分配赔偿物资的“盟国国际赔偿总署”。

《巴黎赔偿协议》还明确了德国赔偿的事实依据:“本协议所确定的各自的赔偿份额,应被各自视为包括它和它的国民因战争而对德国政府及其机构提出的所有政府或私人性质的索赔,还包括对德国勒索的占据费用、占据期间以结算账户获得的信贷和对帝国信贷银行的索赔。”

可见,占据时期德国赔偿主要用于补偿战胜国的战争损耗,以及由纳粹德国破坏和掠夺造成的损失,只向战胜国政府支付,仍属于传统的“战胜国赔偿”范畴。

20世纪50年代初,联邦德国与所有战胜国政府之间的赔偿问题都得到了解决。作为各战胜国与德国事实上的和平条约。

1990年9月12日“2+4”外长会议签订的《最终解决德国问题的条约》中根本没有提及战争赔偿问题,这说明各方都认同“战胜国赔偿”已经彻底结束了。

1951年阿登纳总理的“9·27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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