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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目的港申报不实出口氯化铵到缅甸的法律分析

2915219090

11 乙酸乙酯 2915310000 ABG 可用于制造毒品

12 异丙醇 2905122000 ABG 可用于制造毒品

13 碘 2801200000 G 可用于制造毒品

14 氢碘酸 2811199010 ABG 可用于制造毒品

15 红磷 2804709010 ABG 可用于制造毒品

16 三氯乙醛 2913000010 ABG 可用于制造毒品

17 二氢黄樟素 2932999080 G 可用于制造毒品

上述归类是依据2005年8月11日商务部等部门公布《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该规定是部门规章,确定了58种易制毒化学品物品。紧随其后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公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分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这一行政法规将《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所列物项进行了调整,认可了其中前41项,为“易制毒化学品”并进行了分类管理,排除了上表所列氯化铵等17种物品。最新目录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之七《易制毒化学品(一)》,共48项。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再没有将上述氯化铵等17种物品列为“易制毒化学品”。并且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6号文件中,明确“氯化铵”是化肥。

2005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两用物项”范围比较宽泛,其中第二条确定了依据的行政法规所指定的范围,这些法规中《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确定了“易制毒化学品”范围,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说明四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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